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19年第48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酒类、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茶叶及其制品、豆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共20类食品1132批次,合格样品1116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批次,2批次不合格;酒类109批次,1批次不合格;肉制品139批次、不合格3批次;蔬菜制品82批次,不合格3批次;水产制品43批次,不合格3批次;调味品84批次,不合格4批次;方便食品17批次、蜂产品45批次、冷冻饮品1批次、乳制品77批次、食品添加剂3批次、食糖36批次、食用农产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9批次、茶叶及其制品20批次、豆制品7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1批次、粮食加工品185批次、速冻食品30批次,糖果制品2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武汉精武人家鸭脖有限公司 生产的鸭翅(香辣味)(生产日期:2019-04-02),检验值非商业无菌,标准规定商业无菌。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二)武汉鲜师令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03-30)、鸡精(优质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04-01),菌落总数检验值分别为1.5×104CFU/g、1.4×104CFU/g,标准规定为≤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恩施铭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的标称湖北楚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江石虾(生产日期:2019-02-25),N-二甲基亚硝胺检验值6.13μg/kg,标准规定≤4.0μg/k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四)武汉市顺易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1000g/袋,生产日期:2019-03-06)、鸡精调味料(200g/袋,生产日期:2019-02-20),菌落总数检验值分别为3.4×104CFU/、6.8×104CFU/g,标准规定≤10000CFU/g;大肠菌群检验值分别为2400MPN/100g、230MPN/100g,标准规定≤90MPN/100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五)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广场青青店销售的标称武汉稻香春食品厂生产的原味豌豆(油炸类)(生产日期:2019-01-0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1.6g/100g,标准规定≤0.5g/100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六)恩施自治州好又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享买乐航空路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恩施晓姚农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土家小麻鸭(卤香微辣) (生产日期:2018-10-26),菌落总数检验值1.2×106CFU/g,8.2×105CFU/g,1.3×106CFU/g,6.6×105CFU/g,9.0×105CFU/g;标注规定≤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七)武汉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玉糖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9-03-29)、热干面红丁(酱腌菜)(生产日期:2019-03-26),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分别为1.341g/kg、2.94g/kg,标准规定≤1.0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值分别为0.2281g/kg、0.393g/kg,标准规定≤0.15g/k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八)武汉乐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形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19-03-29),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分别为1.94g/kg,标准规定≤1.0g/kg;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值0.90g/kg,标准规定≤0.1g/k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九)恩施市祥飞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建始县清江露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恩施土家摔碗酒(露酒)(生产日期:2017-12-24),酒精度检验值38.2%vol,标准规定42±1.0%vol。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十)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秭归康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多味花生(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日期:2019-01-15),大肠菌群检验值2.6×10²CFU/g,3.5×10²CFU/g,2.3×10²CFU/g,2.7×10²CFU/g,3.2×10²CFU/g;标准规定≤n=5,c=2,m=10 CFU/g,M=100CFU/g。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十一)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津泰店销售的标称江苏浙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土鸡爪(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19-08-03),菌落总数检验值3.2×106CFU/g,2.1×105CFU/g,3.6×105CFU/g,1.9×105CFU/g,1.3×105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CFU/g,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二)沙市区荣子鱼糕御园店销售的标称荆州市荣子鱼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荣子鱼糕(青鱼)(44元/kg生产日期:2019-09-05)、荣子鱼糕(青鱼)(70元/kg 生产日期:2019-09-05)、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值分别为0.746 g/kg 、0.548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恩施、宜昌、荆州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附件2:食品抽检不合格20191219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20191219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