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我局在该系统查询到我县2家个体食品经营店和2家超市的共6批次食用农产品及水果、2家幼儿园使用的餐具共2批次抽检不合格,现将该6家食品经营主体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餐具的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个体工商户彭幼林经营的生姜和周贤飘(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生姜及精品香蕉;

2.云梦县新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长白萝卜(萝卜)和云梦县云美汇百货超市销售的红萝卜(萝卜)及白萝卜(萝卜);

3.云梦县第二实验幼儿园使用的单耳碗和云梦县黄香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5年5月15 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

沙河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彭幼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 年 5 月 21 日,我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西大路云都壹号公馆原售楼部西边第一层 5号、6 号的周贤飘经营的门店经营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销的精品香蕉,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5年5月20 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云梦县新客隆购物广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 年 5 月 22 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孝感市公共检测检验中心对云梦县云美汇百货超市经营的红萝卜和白萝卜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5年5月23 日,我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云梦县第二实验幼儿园使用的单耳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3 日,我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云梦县黄香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汤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查,2025年5月15 日当事人彭幼林从孝感市城区俊熙蔬菜商行处购进规格为 24 斤/箱的生姜 1 箱,至检查日不合格生姜当事人已全部售完;经查,当事人周贤飘于 2025年5 月21 在店门口经流动摊贩推销购进精品香蕉,采购数量:66.2 公斤,购进生姜,采购数量:20 公斤,该生姜、精品香蕉至案发日上述生姜、精品香蕉当事人已全部售完。

2.经查,当事人云梦县新客隆购物广场于 2025年5月18 日从孝感首衡城蔬菜商行处购进白萝卜 30 斤,至案发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经查,当事人云梦县云美汇百货超市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从孝感众禾鑫蔬菜有限公司购进 30kg 红萝卜,2025 年 5 月 21 日从孝南区红雨顺农副产品商行进购30kg 白萝卜,截至抽检之日上述红萝卜、白萝卜已销售完毕。

三、对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彭幼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周贤飘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999.92 元,罚款 7000 元,两项合计 7999.92 元,上缴国库。

2.当事人云梦县新客隆购物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法治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当事人云梦县云美汇百货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云梦县第二实验幼儿园和云梦县黄香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云梦县第二实验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本文转载自:云梦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