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我局在该系统查询到我县3家食品经营店的3批次食品和1批次餐具抽检不合格,现将该食品经营店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云梦陈妈餐饮店销售的螺丝椒和使用的小饭碗;

2.个体工商户罗进明销售的卤藕片;

3.云梦县百家惠水果干果超市销售的苹果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1.2025年4月11日,我局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云梦陈妈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销“螺丝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碗)进行抽样检验,餐具残留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25年4月11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罗进明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当事人经营的

自制卤藕片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5年4月14日,我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云梦县百家惠水果干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当事人经营的苹果蕉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1.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从云梦雅斯超市有限公司采购螺丝椒2.1公斤,未使用就被抽检单位全都买走。

2.经查,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自制卤藕片4斤,

至案发日已全部销售完毕。

3.经查,2025年4月13日,当事人通过孝感首衡城清水源集配的方式从孝南区巴蜀万家果品商行购进上述批次苹果蕉1件(总重量37.8斤),至案发日苹果蕉全部售出。

三、对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云梦陈妈餐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罗进明经销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024元,上缴国库。

3.云梦县百家惠水果干果超市经销不合格的苹果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学法守法意识。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本文转载自: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