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孝感市城区平华海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生姜、鳝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孝感市城区平华海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生姜”、“鳝鱼”,在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生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鳝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两个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26日和2024年1月3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孝感市城区平华海鲜店经营的“生姜”、“鳝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上述“生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鳝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两个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4年1月15日和2024年1月22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024CJ00311、2024CJ00422)》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名称:“生姜”(抽样日期:2023年12月26日)数量:6.5公斤,购进单价10元/公斤,购进金额:65元;销售数量:6.5公斤,销售单价:14元/公斤,销售金额:91元;我海鲜店共购进上述“鳝鱼”(抽样日期:2024年1月3日)数量:3.5公斤,购进单价:60元/公斤,购进金额:210元;销售数量:3.5公斤,销售单价66元/公斤,销售金额:231元,货值金额共计322元。上述两个产品因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二、孝感市城区平华海鲜店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生姜”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鳝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2月19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322.00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贰元整(¥2322.00元)。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对购进渠道把控不严。整改情况:加强采购渠道管理,确保购进渠道合法。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本文转载自: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